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有哪些?

来源:周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8 20:07:29 作者:无锡人 阅读量:1637

平时,笔者经常遇到有人咨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比如说,“老公赌博欠一屁股债,老婆要不要还?“老公开车撞死人,老婆要不要一起赔钱?”“老婆借了分期贷,现在我一直被人追债,我要不要还?” 这些问题,很有典型性。要解决“夫妻一方在外举债或形成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下这些债务如何负担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江苏高院的答复,可以看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为: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生活性开支,例如水电煤物业费、房租、房贷,购买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婚生、非婚生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医药费、生活费、教育费】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老人的医药费、生活费】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教育费、培训费、进修费】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红白事的份子钱、过年过节红包、各种聚会分摊费】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经营贷款、员工工资、税费、因生产、经营导致的侵权或违约赔偿】;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资助他人所负债务、办理结婚仪式所负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筹措彩礼、三金、陪嫁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一方购买专用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赌博、吸毒、包养情妇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侵权、违约所负债务】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是否有合意,可以依据一方提供委托授权书或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来判定。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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