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的那些误区,现在还在流传

发布时间:2019-04-20 13:43:36 作者:无锡人 阅读量:2610

在离婚案件中,主要争议是财产纠纷与子女抚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关于抚养纠纷的认识误区,有些错误的观点流传甚广,而且影响深远。今天就来为大家澄新一下抚养纠纷的认识误区。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文件,结合司法实践,现将常见的几种误区列举如下:

误区一:一方有过错就自动丧失抚养权

真相: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仅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对方过错赔偿,但过错方的抚养权并不当然丧失,除非这种过错波及子女的,比如家暴。同理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如一方有过错,则必然丧失抚养权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误区二:谁提出离婚,谁就丧失抚养权

真相:离婚是夫妻两方的民事权利。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将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交给法院来解决,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无论哪个先提起离婚,只是启动诉讼程序,这并不影响诉讼请求的实体处分结果,不存在丧失抚养权的问题。

误区三: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禁止其探视

真相: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种法定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能剥夺。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而剥夺一方的探视权。

误区四:子女变更姓名,另一方可拒绝支付抚养费

真相: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恒定的,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也不能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有所变化,所以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有这种情况出现,子女可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误区五:非婚生子女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真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误区六:子女上大学,仍可要求支付抚养费

真相: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一般只要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父母的抚养费支付至高中毕业时止。如有能力的,可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如没有能力的,可不用再行支付。

误区七:经济条件差,就丧失抚养权

真相:抚养权的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并非只看经济收入。如一方照顾子女时间较长,虽然经济收入低,但可由另一方承担主要抚养费。

误区八:没有经济收入,就不用支付抚养费

真相:对一方无经济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该方不支付,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实现。

误区九:抚养费支付最多月收入30%

真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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