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恋爱法律问题集锦

发布时间:2019-04-20 13:42:18 作者:无锡人 阅读量:4019

近日,笔者在课堂上讲述大学生恋爱的话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从恋爱的道德问题探讨到法律问题,今天结合相关的案例与以往的文章,就大学生恋爱过程中引发的法律问题做一个汇总。

1、男女双方互赠的礼物,在分手后可否要回?

男女双方赠送的礼物属于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一经作出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分手后无权要回。但以下几种是例外:

(1)赠与一方为未成年人,其赠与的礼物金额过大,其父母明确表示该行为无效的;

(2)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物,比如订婚礼物、求婚礼物等;

(3)受赠方乘人之危、胁迫、欺诈赠与人或因重大误解而赠送礼物的。

2、女方意外怀孕,可否要求男方承担相关费用?

生育权是女方独有的权利,选择生育还是不生育最终决定权在女方。作为大学生应该有足够的意识考虑到怀孕的后果。如果选择生育,男方必须承担部分的生育费用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选择不生育,除非男方因暴力导致女方中止妊娠的,男方不需要承担中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换句话说女方打胎要求男方支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支持。

3、 一方分手后,可否要求对方承担青春损失费?

大学生恋爱属于正常交往,作为大学生应当预计到分手也属于正常情况。双方恋爱所耗费的时间是相等的,不存在一方有青春的损失,而另一方无青春的损失。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无法律依据,即使一方写下此类内容的借条或基于分手而书写的借条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4、一方因分手导致自杀,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自杀行为属于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应该独立承担该后果。大学生恋爱应当预计因分手而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其自杀行为是自己选择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对方有过错,且对方的过错与自杀方有因果关系,则另一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常见的过错主要有:言语刺激、诱导自杀、相约自杀、侮辱、诽谤等。

5、一方失救致死,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恋爱交往中,一方因自身或非对方原因发生危险(交通事故、落水、醉酒、电击、中毒)等,另一方未加以施救,是否要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是恋爱关系,并非是婚姻关系,双方没有相互救助义务,因此仅在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其过错主要指明知对方可能处于危险之中而不加劝阻、放任或怂恿对方从事危险行为。

6、一方私自查看另一方聊天记录,另一方是否可以追究该方责任?

恋爱过程中,双方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即使通过合法途径获得QQ密码,其查看对方聊天记录的行为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这种情况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7、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将两人合影或对方照片发布到朋友圈,另一方是否可以追究该方责任?

擅自将他人照片(含他人的合影)上传到网络,其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如将不雅照上传还可能会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另一方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删除照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8、大学生恋爱并同居,高校可否作出开除决定?

大学生恋爱并同居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为高校的管理秩序也不容。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上述情况并不在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内。一旦学生因同居而被开除,可依据上述规定行使复议与申诉的权利,在有效期内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9、双方发生性关系后一方反悔的,女方可否以强奸罪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以哄骗、利诱、许诺的方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事后一方并没有兑现,另一方感觉男方存在欺骗,产生悔意,那能否告男方强奸罪呢?根据强奸罪的定义,行为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发生性行为。显然上述行为并不属于暴力,而女方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当时那一刻是自愿的。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

10、以援助交际为目的大学生恋爱,可否按卖淫嫖娼处理?

部分大学生恋爱的目的是寻求刺激,有一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恋爱关系,比如性伴侣、援交对象等。其中以援助交际为例。援助交际与恋爱中男女发生性关系、互赠礼物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首先双方的交往是否有明确的目的,是恋爱结婚交往还是解决某种需要,其次看行为的表现,恋爱中互赠礼物与发生性关系是没有具体的金额与次数的要求,是出于真实情感的,而援助交际是有明确的金钱数额、指定礼物与发生性关系的次数要求,是出于交易需要的。援助交际就是用金钱、礼物来换取发生性关系。如果仅从这一点来看,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即有偿的性服务,是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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