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竞业限制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22 17:32:24 作者:无锡人 阅读量:808

前言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但与其他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不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影响到员工的择业自由,制度规范和具体操作更需要充分考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即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至第十条】对竞业限制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范。

       2021年3月17日,时任无锡市委书记黄钦到无锡市律师协会实地调研律师行业在知识产权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提供法律服务情况。黄钦强调,在知识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所涉及的面越来越广,涉及的案例越来越多,对律师法律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黄钦要求无锡律师行业要在提高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建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上下功夫,与无锡市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相同步,为无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无锡市律师协会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安排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律师从事竞业限制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组织专门团队,全面梳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江苏省内的地方规定和裁审意见,并大量检索梳理分析江苏省内关于竞业限制的典型案例,完成了本业务指引的起草工作,供各位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务经理、人事经理、企业家参考。

        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的地方性、时效性强,因为时间关系和水平有限,本指引难免会有错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本业务指引仅供参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建议。无锡市律师协会不承担因基于本指引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本指引由许雪松、冯石、盛珏、谢静林、吴祝莉编写,由许雪松通稿,由杨杰校对,由周缘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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