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来源:无锡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17:40:42 作者:无锡人 阅读量:690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法律事务,查询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6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法律活动,因申请立案、仲裁需要,依法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对方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相片、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仅限江苏省户籍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及非无锡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地址信息)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申请立案、仲裁需要,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二)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
(三)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仲裁查询人口信息业务申请表(附件2)。
需要调取其他信息的,应持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
第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或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申请查询,也可以通过“太湖e警”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在线查询。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或介绍信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留有存根,载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身份号码、执业证号等信息,注明需要收集、调取信息的内容以及与承办案件有关的事由或者案件情况。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应填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仲裁查询人口信息业务申请表》,载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并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对省内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信息公开平台(http://218.94.1.186:8090/lawyerIntegrity/#/homepage/enter)网站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第七条 查询人口信息业务实行"一案一查"和“一申请一反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查询: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介绍信(公函)内容被涂改的;
(三)非案件当事人直接委托的;
(四)与代理诉讼案件或仲裁事务无关的;
(五)申请查询内容超出范围的;
(六)不符合“一案一查”要求的;
(七)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八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不准确,查询结果非唯一的,或者被查询人因死亡、出国(境)、参军入伍等原因已注销户口登记信息的,公安机关不予反馈、出具查询结果。如需公安机关提
供相关注销信息的,应当凭法院调查令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行收集、调取的信息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以及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关,提供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或者认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行收集、调取的信息与代理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无关的,可以依法不予提供或者缓期提供,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反馈查询结果。不能及时提供信息或者没有信息提供的,应当及时告知。线下申请中,对于无法提供被查询人准确身份信息,但被查询人具有本市户籍,能够通过“姓名(音)+户籍地址”“姓名(音)+年龄”“姓名(音)+年龄(范围)+同户亲属姓名”等组合条件进行有效查询,且查询结果唯一的,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可以受理出具。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被查询人在5人(含)以下的,受理单位当场受理并现场出具《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反馈》(附件3),加盖户口专用章或人口信息查询专用章。被查询人在5人以上的,受理单位根据窗口现场办理户口业务情况,适当延长查询反馈时间。因系统故障、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受理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被查询人达50人(含)以上的,由承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安机关受理单位预约办理。通过"太湖e警"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根据实际办件量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线上反馈查询结果,加盖“无锡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电子印章。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单位应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仲裁查询人口信息业务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结果等资料采集录入电子档案,有关证明复印件等纸质材料统一装订造册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具介绍信(公函)、审核《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仲裁查询人口信息业务申请表》时,应当严格审查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需收集、调取的信息等内容,不得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收集、调取人口信息。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予以处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无锡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仅限用于依法接受委托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滥用查询权利、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查询与承办案件无关的人口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工作需要查询获取的人口信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安机关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他用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涉嫌弄虚作假,或者涉嫌滥用查询权利,有大批量查询、频繁查询等异常行为的,公安机关有权暂停其人口信息查询权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查询人口信息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公安政务窗口申请查询时,应主动遵守和维护窗口工作秩序,合理反映诉求,有喧哗、吵闹、谩骂等不文明行为的,公安政务窗口可以拒绝受理其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处理。经多次通报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全城通办”等查询便利,限由被查询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受理有关查询业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使用“太湖e警”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服务中存在涂改、复用申请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在线查询便利。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有2名(含)以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线查询、“全城通办”等便利。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因违反查询人口信息相关规定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列入“太湖e警”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黑名单。同时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线下查询业务进行重点监管。
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申请材料必须由所主任审核并签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按不少于20%比例,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查询业务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人口信息查询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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