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来源:无锡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17:40:42 作者:无锡人 阅读量:1484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法律事务,查询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6部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法律活动,因申请立案、仲裁需要,依法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对方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相片、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仅限江苏省户籍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及非无锡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地址信息)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申请立案、仲裁需要,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二)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
(三)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仲裁查询人口信息业务申请表(附件2)。
需要调取其他信息的,应持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
第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上述材料可向本市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或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政窗口申请查询,也可以通过“太湖e警”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在线查询。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或介绍信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留有存根,载明委托人基本信息、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身份号码、执业证号等信息,注明需要收集、调取信息的内容以及与承办案件有关的事由或者案件情况。需要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的,应填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代理诉讼、仲裁查询人口信息业务申请表》,载明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并由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对省内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有疑问的,可登录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信息公开平台(http://218.94.1.186:8090/lawyerIntegrity/#/homepage/enter)网站核验,也可联系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核查。
第七条 查询人口信息业务实行"一案一查"和“一申请一反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查询: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介绍信(公函)内容被涂改的;
(三)非案件当事人直接委托的;
(四)与代理诉讼案件或仲裁事务无关的;
(五)申请查询内容超出范围的;
(六)不符合“一案一查”要求的;
(七)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八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被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不准确,查询结果非唯一的,或者被查询人因死亡、出国(境)、参军入伍等原因已注销户口登记信息的,公安机关不予反馈、出具查询结果。如需公安机关提
供相关注销信息的,应当凭法院调查令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行收集、调取的信息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以及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关,提供后可能直接影响